王世德于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中进士后,为官第一站是福建泉州府下的同安县任知县。在明朝,知县是一县的正式长官,县级的行政主管,主要掌管一县政治、经济、军事、诉讼等。
新官上任的王世德轰轰烈烈地烧了三把火。他披星戴月,辛勤办公,迅速办理上任所留下的各种案件,该治罪的治罪,该释放的予以释放。办案时秉公执法,不怕地方各种势力干扰和威胁。
同安虽小,但地方各种势力关系复杂,还有朝廷派来使者的压力,官员往往不敢大胆工作。一些地方恶势力乘机煽动闹事和威逼利诱,以谋取利益。王世德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从严办案,严厉惩办首恶,终于使恶势力偃旗息鼓,确保一境平安,同安百姓交口称赞。
同安县一些地方的黑社会,用胁迫手段,占有他人田、海,王世德知道后,立即颁布《同安县禁谕》,禁止当地豪族强取豪夺,霸占田海,违者严惩。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百姓在同安昭应庙内立石碑,记述王世德颁发的禁谕和他的功德。这个石碑碑至今还在昭应庙内。
得知王世德的事迹,巡抚和按察合都感到惊奇,都说:王世德如果不是处理这么繁多的事务,怎么能展露他的奇才呢!于是就上奏皇帝,让他去治理福州府的闽县。
得知王世德要去闽县赴任,同安县的官员、士大夫及老百姓都上街挽留,见上级的命令不可违背。于是就作诗歌,写《为政录》来颂扬他的政迹和盛德。
王世德知道后,笑着说:我在同安为官三年,一直以空占官位而不为民办事为耻,为什么同安的老百姓公这么容易满足呢!心里感到十分欣慰。(半醒人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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