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人汪忠勇的妻子去世后,便成了“空巢老人”。为解独居、寂寞之苦,汪忠勇的三个子女请了一个住家保姆。谁知,汪忠勇病逝后,保姆手持一纸遗赠扶养协议,以汪忠勇生前已将房屋一半份额遗赠给了自己为由,霸占了老人的房屋。
“空巢老人”请来保姆
汪忠勇与郭琴娣是江苏省南京市人,夫妻两人一生中养育了汪秋云、汪秋月、汪秋阳两女一男三个子女。
2008年,郭琴娣因病去世,汪忠勇一个人独居生活。虽说子女常常登门探望,但每到夜深人静,汪忠勇便感到孤独、寂寞,甚至有些恐惧。随着时间推移,身体也不如从前。
汪秋云姐弟三人很着急,可是,他们确实没有分身之术,不能全方位照顾父亲。三人经过商量,建议找一个住家保姆。
2012年5月20日,汪忠勇从劳务市场找来时年54岁的徐海蓉到家中做保姆,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口头约定由汪忠勇每月支付徐海蓉报酬2000元。自2012年7月起,汪忠勇的收入由徐海蓉保管并支配,扣除徐海蓉及汪忠勇的日常生活支出外的剩余款项均归徐海蓉所有,汪忠勇不再另行支付徐海蓉报酬。
2015年起,徐海蓉认识了李月芹、严梅芳等几个做保健品的生意人,在李月芹、严梅芳等人的宣传、推荐下,徐海蓉渐渐热衷于保健品的保健作用,怂恿汪忠勇与自己一起购买保健品服用,为此花去了较高的费用。
汪忠勇患有帕金森病,身体状况每况愈下。徐海蓉预感汪忠勇来日不多,便打起了汪忠勇住房的主意。
打起雇主家房屋的主意
2016年1月15日,徐海蓉聘请律师起草了《遗赠扶养协议》一份,并请来了做保健品生意的李月芹、严梅芳及兼职保姆许晓梅作为证明人,一起来到汪忠勇的家中,与汪忠勇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一份。
《遗赠扶养协议》载明:“甲方遗赠人汪忠勇,乙方受赠人徐海蓉,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签订协议时,神志清楚,意识清楚,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二、甲方愿意将自己房屋的一半份额遗赠给乙方,并由乙方承担扶养甲方的义务,乙方愿意承担扶养甲方义务,并愿意接受甲方遗赠的财产……”
在签订过程中,由律师向汪忠勇宣读了《遗赠扶养协议》内容,汪忠勇对律师宣读的内容进行了简单的重复或附和,后在其中一名见证人的协助下在该协议尾部摁下手印。受徐海蓉的委托,律师在协议签订现场录制了视频录像,记录了协议的签订过程。
2016年4月,汪忠勇病情加重,直至卧床不起,导致汪忠勇身上出现褥疮,并大面积复发。甚至在2016年6月6日,汪忠勇出现了昏迷状况。在此期间,徐海蓉均未将汪忠勇送医,亦未通知汪秋云姐弟三人。
6月11日,汪秋云上门探望父亲,发现父亲意识有些不清,病情加重,立即将汪忠勇送至医院治疗,这才发现汪忠勇患有大面积褥疮。2016年10月12日,汪忠勇因病死亡。
争夺房屋闹上法庭
汪忠勇去世后,徐海蓉依然居住在汪忠勇的房屋内。汪秋云姐弟三人多次与徐海蓉协商,希望徐海蓉能主动搬出房屋,却遭到了徐海蓉的坚决反对,双方的矛盾由此更加尖锐。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汪秋月于2016年11月14日以继承方式办理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同月21日,汪秋月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徐海蓉发送律师函,告知徐海蓉其已继承房屋并要求徐海蓉搬离房屋。
见汪秋月竟来硬的,徐海蓉十分恼火。同月24日,徐海蓉以牙还牙,也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汪秋云姐弟三人发送律师函,告知其与汪忠勇签有《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的一半产权。
2016年12月19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受理了此案。秦淮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从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过程来看,该协议系徐海蓉委托律师草拟制作,该协议的见证人系多次与徐海蓉发生保健品买卖交易的李月芹、严梅芳,及徐海蓉为汪忠勇聘请的兼职保姆许晓梅,上述制作人和见证人均与徐海蓉有利害关系;
徐海蓉提供的视频录像显示,制作该协议时系由徐海蓉聘请的律师向汪忠勇宣读协议内容,汪忠勇仅对协议内容作了重复与附和,徐海蓉及其聘请的律师与汪忠勇间并未对协议内容有交涉及协商以形成合意的过程,汪忠勇亦无明确自主意识表示,也未在协议上签字,仅系他人帮忙中摁下手印。
据此,法院对该《遗赠扶养协议》是否系汪忠勇真实意思表示无法确认,对协议及视频录像的合法性、关联性不予采信。故法院认定徐海蓉与汪忠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对徐海蓉要求享有房屋一半份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秦淮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徐海蓉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徐海蓉不服,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南京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遗赠扶养协议》制作人和见证人均与徐海蓉有利害关系,故一审法院对该《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及签订该协议的现场视频录像的合法性、关联性不予采信,并认定该协议无效并无不当。2018年8月8日,南京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 江苏交通广播网 |
|
|
|
|
|
评论
直达楼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