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暑期来临,各类非学科类兴趣培训迎来报名高峰。美术、舞蹈、武术、游泳、乐器、编程、科创、体能美育等素质课程,成为家长丰富孩子暑期生活、培养特长的首选。
但随着兴趣班报名热潮来袭,暑期非学科类培训诈骗、违规乱象进入高发期!无证黑机构虚假宣传、网红名师造假、低价引流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拒退费、诱导培训贷款等骗局层出不穷,不少家庭踩坑受损。
暑期兴趣班诈骗套路多
很多违规小机构虚假包装,谎称“国家级教练授课”“美院名师一对一”“资深考级导师”“网红金牌老师”,伪造师资证书、获奖资质、学员成绩。实际授课老师无从业资质、无专业能力,课程质量严重缩水,与宣传完全不符,属于典型欺诈行为。
针对高价艺术、体育、科创集训课程,以“零首付学特长”“分期免息报班”为话术,隐瞒高额利息、逾期违约金,诱导家长和未成年学生办理教育培训网贷。后续产生高额债务,属于违规营销及欺诈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暑期素养培训,重在择优而学、安心成长。师资是兴趣班的核心底气,资质是教学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很多培训骗局的根源,都在于家长忽视了教师资质核查,轻信机构的口头名师包装。
在此提醒所有家长、学生:报名非学科类兴趣培训,必查机构资质、必核教师从业证件、必验官方备案信息,坚决抵制无证授课、虚假师资、挂靠名师等违规乱象。不盲目跟风报课,不随意轻信宣传,以合规核验守住反诈底线,从源头规避培训陷阱。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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