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您知悉并确认,若您名下存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经营主体,在您取得综合所
得(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劳务报酬)并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或汇算清缴申报时,
减除费用(每月5000元)已在综合所得中按规定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
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该减除费用不得在经营所得申报中重复扣除。若因此导致您在经营所得申报
或汇算清缴时无法再次享受该减除费用而需要补缴税款、产生滞纳金或引发税务核查/申诉,您明
确理解并同意该等情形系由税收法律法规的客观规定及您自身的经营主体身份所致,非因我司代
理行为过错造成。我司对此类补税、滞纳金或申诉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亦不受理因此类情形引
发的针对我司的争议或申诉,相关法律责任及税务合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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