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免税条件:
1、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3、取得的收入除了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可以有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6、按照登记或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机关转赠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组织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两倍;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应税收入及其成本费用与免税收入及其成本费用分别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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