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规定 1、“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非营利组织持有公司股权,应关注是否按照《章程》约定如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因出资年限规定,对过剩的认缴资本,可以通过减资等方式尽快进行调整。对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非营利组织应督促公司出具《出资证明》、及时更新股东名册,及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
2、新《公司法》使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责任延伸到了股权转让之后。所以非营利组织对于自身所持有的股权在未履行出资义务前的转让应更加慎重。
3、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非营利组织在作为公司股东时应加强所有者意识,切实利用法律规定做好投后管理工作。
4、新《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切实为股东取得应有的权益以及想退出的股东拓展了新的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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