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台长 发表于 2025-8-26 10:51

关于落实《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合规要求的通知

尊敬的开发者:

为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生成合成内容管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办法》要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需按规定添加标识。

若您的应用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或传播服务,请依据以下要求提前好相关工作准备,确保合规:

一、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需按《办法》要求添加显示标识和隐式标识
1、显式标识要求
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需确保文件中包含用户可明显感知的显式标识,具体规范如下:
1) 文本:在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如“本内容由AI生成”)或通用符号标识;或在交互界面、文字周边添加显著提示。
2)音频:在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如“以下为AI生成音频”)或音频节奏标识;或在交互界面添加显著提示。
3)图片:在适当位置添加显著提示标识(如水印、角标等)。
4)视频:在起始画面及播放界面周边添加显著提示标识;可在视频中间或末尾补充标识。
5)虚拟场景:在起始画面添加显著提示标识;可在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适当位置补充标识。
6)其他场景:根据应用特点,在对应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显著提示标识。

2、隐式标识要求
需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包含以下要素:
- 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明确标注为AI生成);
- 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
- 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
-鼓励采用数字水印等技术强化隐式标识。

二、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服务需按《办法》要求采取下列措施:
1、核验文件元数据中是否含有隐式标识,文件元数据明确标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明确提醒公众该内容属于生成合成内容;
2、文件元数据中未核验到隐式标识,但用户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公众该内容可能为生成合成内容;
3、文件元数据中未核验到隐式标识,用户也未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但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检测到显式标识或者其他生成合成痕迹的,识别为疑似生成合成内容,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公众该内容疑似生成合成内容;
4、提供必要的标识功能,并提醒用户主动声明发布内容中是否包含生成合成内容。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传播平台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传播要素信息。

三、用户协议与告知义务
需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方法、样式等规范,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理解相关管理要求,确保用户充分知晓内容属性。

合规提示
请于2025年9月1日前完成系统改造及内容自查,确保所有生成合成内容符合《办法》标识要求。相关法规原文可查阅: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3/content_7014286.htm]
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360手机助手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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